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9.02.05
【文 号】国函[1999]10号
【施行日期】1999.02.0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批复的特点【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发展规划
正文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批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的请示》(桂政报〔199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我国西南地区联接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城市。南宁市要充分发挥区位和交通优势,加强铁路、公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的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社会文明、设施完善、具有民族特和亚热带风光的现代园林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要充实、调整中心城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要充分利用河流、山体、河塘的自然分割,保护好中心城内各组团之间的绿化间隔,使中心城形
成组团式布局结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中心城与各外围组团之间的生态保护区,防止中心城与外围组团以及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
  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要积极稳步地加强小城镇建设。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城规划、镇(乡)域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14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5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各项基础设施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特别要重视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摩托车的增长,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市中心区的交通阻塞状况。要做好城市防灾工作,进一步搞好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整治环境,使南宁市的环境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要加强保护市区和周围山岭的植被。要抓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酸雨。要对邕江沿岸码头进行合理安排,减少码头设施和船舶对江水的污染。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保护。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保护城市特。要加强邕江及其支流两岸的绿化,结合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绿地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要做好邕江市中心区段两岸的城市设计,使之成为集中反映南宁市城市特的景观带。要依据低山和丘陵的特点,保护好自然地形、地貌,要加强对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调控,逐步创造具有民族特的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深化有关专业规划,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要依法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驻南宁市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城市规划,支持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