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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是党政机关十五
个公文文种之一,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它的针对性、被动性、决断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标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遗憾的是,对于“批复”标题的制作问题,目前学术界或语焉不详,或避而不谈,以致不少人对“批复”标题的结构认识往往停留在感性层面而缺少理性认识,制约了“批复”的学习与写作,因此有必要进行梳理、归纳与分析。
一、“四要素”结构型(一)发文机关+(关于)+同意(或不同意)+事由+文种。这是“批复”决断性特点的体现,也是典型的“批复”标题的写法。其中的“关于”是公文标题中常用的介词,一般不列入“要素”之中。国务
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省略发文机关;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所以“批复”标题不应再有省略发文机关的形式。有人认为,“批复标题一般要求写明事由和文种,格式是“关于××××的批复”;有些重要的批复,标题要写明批复单位,格式是“×××关于××××的批复”
[1]
批复的特点,实际上认为批复标题
以不标批复机关格式为主,而标明批复机关的格式为次,这与《办法》《条例》的规定正
好颠倒过来了,显然是不妥当的。
标题中插入表明态度的词语,是“批复”标题的特征之一。常用表明态度的词语“同意”、“不同意”分别表示肯定与否定,这与针对请批函而发的复函标题的写法非常相近,因为二者同为对来文机关的请求进行答复,只不过一为“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一为对“不相隶属机关”来函的答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国函〔20××〕1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同意减免西藏大学改扩建等项目应缴中央
□施发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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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财综
〔20××〕25号)、《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物价局申请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批复》(鄂财函〔
20××〕106号)等,都属于这类结构形式的标题。这类标题开门见山,可使受文机关用最短的阅读时间获知上级机关对本机关请示事项所持的态度。
(二)发文机关+(关于)+选择性动词+事由+文种。这是“四要素”结构型标题的变异形式。有的“批复”标题针对请示标题中的选择性问题或实际内容使用选择性动词作答,如答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225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4号),便是针对“是否包括”的问题选择了“包括”进行答复(或指示)(如果批复确定“不包括滞纳金”,便选择“不包括”)。这类标题虽然没有插入“同意”或“不同意”字样,但由于作了确定性选择,所以显得直截了当、旗帜鲜明,与插入“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二、“三要素”结构型这种结构型标题的格式是:发文机关+(
关于)+事由+文种。这种批复标题不标
表示态度的词语“同意”或“不同意”,结构形式与其它行政公文的标题几乎没有两样,之所以采用这种形式而不采用典型的“四要素”结构方式,是有其内在原因的。
(一)不便标明表态动词“同意”或“不同意”。如一些“批复”对请示机关的请示事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
意,自然不便在标题中标明态度。如《教育部关于20××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教高〔20××〕3号)的正文:
一、同意大庆石油学院等2所高校增设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1)。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
五、不同意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等3所高校申请的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2)。……
该“批复”中的第一条为“同意”,第二条为“不同意”。其它的如《教育部关于20××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教高〔20××〕3号),亦属此类。
(二)不标明表态动词“同意”或“不同意”更好。如《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9号)的正文“原则
同意修订后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里的“原则
同意”蕴含着这类批复标题制作的基本指向。国务院的“批复”,如果是指明“原则同意”,标题中基本上不表明态度,如《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40号)、《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90号)、《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90号)、《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国函〔20××〕76号)等均为“原则同意”请示事项的批复,标题中均未使用表明态度的词语。只有极少数“批复”,如答复《××部、×资委、××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20××〕122号)的《×××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88号),正文中有“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表述,但标题中出现了表态词语“同意”,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有题文不符之嫌,因为“原则同意”并不等同于“
同意”,否则就不会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表述。从另一方面看,也是由于一直没见过“
××关于原则同意××××××的批复”这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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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标题所致。还有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安康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1357号),对请示的态度是“基本同意”,对请示事项有所保留,也不宜在标题中表明态度。
(三)无法表态。原因在于请示的并非具体事项,而是请求指示或解释,如答复《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的《公安部关于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正文:
一、关于与制式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制式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燧发等古代前装不属
于制式支的范畴。
该“批复”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定标准有关问题”作答,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不同意”来答复,所以标题只能采用“三要素”结构形式。其它的如《公安部关于对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立项批
文的建筑工程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消〔20××〕3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34号)、《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64号)、《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168号)等均属此类。
(四)特例。还有极少数文中表示“同意”,但标题中并无“同意”字样的“批复”,如答复西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宁市防空袭预案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办〔20××〕55号),正文如下:
你办关于《西宁市防空袭预案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宁防办〔20××〕10号)悉,经研究,同意此修订工作实施方案。请你办严格依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在全面、周密、系统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圆满完成此
次修订工作。防空袭预案修订工作经费,在人防易地建设费中统筹安排。
这类“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四要素”结构形式,此属特例。特例的好处在于,可以引导受文机关认真阅读全文。
少数“‘发文机关+事由+行文对象+文种’形式”的
标题[2 ]
,如《××关于××问
题给××办公厅并转××办公厅的批复》,采用了双介词并将行文对象置入其中,这类标题的毛病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考虑将“行文对象”全部作为“批复”的主送机关,或根据实际情况将行文对象中的一个作为主送机关,其余的作为抄送机关。
“批复”标题的“四要素”结构形式主要用于批准性批复;“三要素”结构形式标题主要用于指示性批复,部分用于批准性批复。“批复”标题究竟采用何种结构形式,应根据“批复”的内容来决定,而不是随个人喜好或为标新立异而自由制作。
参考文献:
[1]朱悦雄,罗列杰,杨桐.公文写作教程[M ].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187.
[2]彭海河.现代行政公文写作[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81.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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