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宣传语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以下文件:GB/T 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XXX建筑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GB/T 5907、GB/T 、GB 、GA 654和 4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医疗机构: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机构。
消防设施、器材: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
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通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医疗机构应该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进行消防宣传和培训。在医疗机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可以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医疗机构在新建、扩建或装修改造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该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和GB 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
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符合 GA 588 市场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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