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价局
浦社发〔2008〕教字90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物价局关于印发
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代办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新区各教育署,各中学、小学、职校、幼儿园: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88)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859号)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代办事项及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浦社发2005教字8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们再次修订了《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
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原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
费事项目录》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
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
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ОО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目录  通知
  抄送:新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发展研究院、社发局会计核算中心;新区物价检查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200893日印发
(共印20份)
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代办收费事项目录
一、 统一代办事项
(一)课外教育活动费
    由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具体事项有:
1、春秋游费
2、夏、冬令营费
3、影视教育活动费(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由公用经费列支)
4、科普教育活动费
5、法制教育活动费
6、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费
7、职校生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参观活动费
8、团、队活动费(包括成人仪式)
9、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费
10、高一、职校新生军训费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1-8项内容加以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小学、初中每学期100/生、高中和职校每学期160/生)。开学时一次性收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高一、职校新生参加军训活动每人收费不超过250元,前往“东方绿舟”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每人收费210元;高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每人收费不超过250元。按事项收费,一事一结算。
各类人员补贴、讲课费等管理费用不得在统一管理的代办项目中列支。
(二)书簿费
高中学生的书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一期课改190元、二期课改220元。各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为学生征订相关的教材。
(三)卫生保健费
高中学生的卫生保健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元。
上述(二)、(三)两项代办项目,开学初一次性收费,每学期末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二、其他代办事项
1、幼儿教育教学资料费
2、幼儿生活用品费
3、幼儿学习用品费
4、幼儿主题活动费
5、职校专业教材费和书簿费(按上级规定及教学大纲要求合理代办)
以上1-4项收费总额暂定为每学期130/生,各幼儿园应按一定比例合理使用。上述1-5项开学时一次性收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6、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全覆盖)
7、幼儿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按月收费)
8、幼儿体检费
9、初中、高中、职校毕业生体检费
三、选择性代办事项
1、幼儿春、秋游费(含亲子活动)
2、幼儿被褥费
3、报刊杂志费(每生不得超过2份,校报、校刊不得向学生收费)
4、校服费、职校特殊专业服装费(夏装、春秋装、冬装,需提供生产商家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核价单)
5、中小学 、职校生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按月收取)
6、校车费(有运营资质的非本校车辆,有校车证)
7、国内外文化交流费
8、毕业照费
9、《招生简章》等中考、高考资料费、2B铅笔
10、计划外预防接种费
11、住宿生生活用品费(应符合必需、实用、经济的原则)
12、中小学生写字等级考试费
13、非纳入职校生学业评价范畴的考证、考级费(备案时应注明具体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统一代办事项费用、其他代办事项费用和选择性代办事项费用之间不得混用。
除上述三类代办项目外,原则上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其它各类代办费,在本目录之外发生的各类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禁止为学生代办的教辅材料等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向社发局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

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备案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序号
代办收费明细事项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各一份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
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物价
上海市审计
上海市新闻出版
沪教委监〔2008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效推进上海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把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中小学规范教育收费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
、及时、有效查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1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住宿费政策2008年春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校全面免除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立项目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不得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书籍。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等学习资料,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
2.继续深入推进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继续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严禁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严禁“一校两制”和“校中校”。在全面完成义务
教育转制学校清理和深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推进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3继续巩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及收费。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调研,提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的方案。
4严禁高校招生违规收费。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或超标准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和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加强高校“招生章程”、“新生入学须知”等招生资料的审核,严格按规定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5.严禁学校违规补课办班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的决定,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
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学校不得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各高校要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6.严格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正常的代办和服务活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声誉等干扰学校的代办和服务行为。除规定允许的代办和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开展代办和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
须事先公示,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严禁强行代办收费,并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代收费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时‘多退少不补’”的办法。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有关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学校代收费的项目、控制标准、程序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