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 号】哈教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哈教规〔2022〕2号——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哈教规〔2022〕2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5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三)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任何成绩、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班”等名义招生。
  (四)合理划定学区。要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XXX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学区范围。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区、县(市)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积极稳妥推进招生方式改革。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区域,依然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热点校和大校额短期难以消除的区域,要“一区一策”积极推进和探索符合本区、县(市)实际的招生方式改革,如学位锁定制、积分制入学、多校划片等招生方式,依法制定和完善统筹入学细则,促进学位供需平衡,加快实现按计划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招生。拟实施多校划片的区域,在保持学校网点布局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应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学区,推进学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不再新增大校额。
  (六)及时公示预警。对学位紧张情况和招生政策变化要及时发布招生入学工作公示、预警提示,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于学位紧张区域“新增”“插建”住宅,区、县(市)教育局要在住宅出售前,明确学区学校或统筹安置办法,并对社会公布,结果及时报市教育局。
  (七)坚持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市)学生(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入学需求,所在区(不含县、市)未招满的,经本区教育局同意,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县(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八)规范信息采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网上
公布招生信息,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切实为众办事提供便利。
  (九)加快消除大校额。加快消除且不得新增大校额。存在大校额的区、县(市)要制定消除计划台账,销号管理。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的预测分析,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刚性学位需求的供给。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招生数等措施,确保按时限消除大校额。
  (十)加强控辍保学。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实现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要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指导学校在新学期招生前与公安户籍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对学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摸排,掌握每名适龄儿童情况。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体。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指导学校在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对照,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掌握去向,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十一)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十二)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教育局应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科学划定学区,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要在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相关具体事宜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校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可视为“两
个一致”的情况。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筹入学原则和办法,统筹原则和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家长和社会认可。
  3.统一网上报名。6月10-20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报名信息采集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7月12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4.核验报名信息。6月28日-7月8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15-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区、县(市)教育局明确。
  5.确认录取结果。7月20-22日,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