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
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如有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额。
第八条(注册)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
后30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学籍号取得)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由本市学校转出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动失效。
第十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主号以学生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副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电子学生证)
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缓学)
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家长应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缓入学。
缓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若缓学超过两学年仍不能入学者,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第十四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五条(家长责任)
符合本市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如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或缓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转学
第十六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跨区县迁移;
(二)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三)从到本市落户的;
(四)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五)非本市户籍学生随家长到本市居住的。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细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原学籍证明(电子学生证)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卡;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5个工作日。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需转学的学生,由其家长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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