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般包括:⼊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毕业资格的审查等。下⾯为您分享了上海⼩学学籍管理系统址查询,欢迎您的关注。
  【⼀】上海中⼩学籍管理制度
  ⼀、招⽣和⼊学
  1、公办⼩学、初中⼊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本市公办⼩学、初中招⽣必须遵循免试、就近、对⼝⼊学就读的原则。由各区县教育⾏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学、初中阶段⼊学具体办法。
  ⼩学、初中学校对就近、对⼝⼊学的学⽣不进⾏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办学科类的特⾊班、实验班。
  2、民办(转制)⼩学、初中招⽣规定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学校不得录取⽆档案材料的学⽣。
  ⼆、借读
  1、外省市户籍学⽣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应具有本市临时户⼝或暂住户⼝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宿和教育管理,由学⽣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化考试,并按其实际⽂化程度编⼊相应年级。
  外省市借读学⽣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学每⽣每学期170元,初中每⽣每学期250元。在民办(转制)学校供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
  外来务⼯⼈员⼦⼥三证(⾝份证、务⼯证、暂住证)齐全,按上⾯规定申请就学。
  ⾼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学期⼀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档案学⽣。
  持蓝印户⼝及居住证⼦⼥就学规定
  1、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同等待遇。有关转学及借读政策参照本市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2、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就读⾼中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需要在本市就读⾼中,可向其蓝印户⼝及《居住证》所在地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市普通⾼中(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接受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转⼊学习。
  ⾼⼀第⼀学期及⾼三第⼆学期不予转学。
  3、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报考⾼中阶段各类学校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报考⾼中阶段各类学校享受本市学⽣同等待遇。
  持有《居住证》⼈员⼦⼥在其《居住证》有效期内报名参加本市中考,报考本市普通⾼中。
  三、转学
  1、本市公办中⼩学转学有关规定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由学⽣家长或其他监护⼈(下同),向原校提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单”。学⽣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学阶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区县教育⾏政部门(或学校)协调安排后办理转学⼿续。转学⼿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周。
  ⾼中阶段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接受学校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同意,且接受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办理转学⼿续。
  本市户籍学⽣转往外省市,由学⽣家长持户⼝迁移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本市户籍学⽣在外省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须转⼊本市的,应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申请⼊学,经区、县教育⾏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学。接受学校可对其进⾏⽂化考试,并按其实际⽂化程度编⼊相应年级。
  学⽣受处分期间⼀般不予转学。初中、⾼中学⽣在⼊学第⼀学期,临毕业的最后⼀学期,⼀般不予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档案学⽣。
  2、本市民办(转制)学校转学有关规定
  本市民办(转制)学校转学,义务教育阶段按公办学校学⽣转学规定办理,⾼中⼀般不予转学。
  四、随班就读学籍管理
  凡是低视⼒、重听、轻度智⼒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语和语⾔残疾、情绪和⾏为障碍、病孩等特殊⼉童少年都可以纳⼊在普通中⼩学随班就学范围,但上述对象的界定,必须经过规范的检测和鉴定。低视⼒、重听、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语和语⾔残疾、情绪和⾏为障碍、病孩等残疾⼉童少年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进⾏检测和鉴定。对其中轻度智⼒残疾⼉童的确认尤其要慎重。
  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并由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核准,学校登记注册,⽅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原则上不实⾏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普通中⼩学都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随班就读。
  五、退学
  1、在校学⽣有下列情况之⼀者,经家长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缺陷或⽣活不能⾃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丧失学习能⼒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本⼈护照复印件,户⼝簿复印件)。
  2、义务教育阶段学⽣已满⼗六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如⽗母或其监护⼈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让其退学,发给肄业证明。
  3、⾼中学⽣有下列情况之⼀者,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政部门批准,可按⾃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动退学”字样。
  (1)⼀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周或累积旷课⼗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续者。
  六、休学和复学
  1、关于申请休学的情况的规定
  学⽣因病⽆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休学申请;学⽣因其他特殊情况⽆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连续病假三个⽉,应当办理休学⼿续。
  2、关于学⽣休学期限的规定
  休学时间,⼩学、初中学⽣⼀般不得超过三年,⾼中学⽣⼀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办理继续休学⼿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3、关于学⽣复学的规定
  学⽣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学⽣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化程度,编⼊相应年级学习。
  4、在校⾼中⽣中途⾃费出国读书的学籍管理规定
  凡本市全⽇制中学在读⾼中⽣中途⾃费出国读书,需在原校保留学籍的,应由学⽣本⼈及其监护⼈向原校提出书⾯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办理休学⼿续,保留学籍⼀年。保留期满,未能回校复学的,作⾃动放弃学籍处理。凡擅⾃离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不办理休学⼿续的,按《上海市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章第五⼗六条有关规定(见本⽂第六条第3条)处理。
  【⼆】上海⼩学学籍管理系统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