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主义诗歌
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一种反对古典主义、崇尚个性解放、追求情感表现、倡导想象自由、鼓吹艺术天才的文学思潮,这种思潮持续近半个世纪,影响深远,被称为浪漫主义文学运动,其理论上的表达就是浪漫主义文学理论。
就文学自身传统而言,“浪漫主义”(Romanticism)一词起源于中世纪用方言写作的“浪漫传奇”(Romance),即盛行于中世纪的英雄史诗、骑士传奇与抒情诗,它们往往想像丰富,情节离奇。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倡思想自由、个性解放,此思想反映到文学理论上,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便是卢棱提出的文学应“回到自然”,抒发真情实感。而英国的感伤主义文学思想和德国的“狂飙突进”运动,也都相当重视个性和情感在文学中的表现。
系统的浪漫主义文学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浪漫主义”最早由席勒和歌德提出,两人对此均展开了自己的理论阐释;后来经过施莱格尔兄弟的大力传播与推广,浪漫主义文学观念逐渐为人们所知;再经斯达尔夫人对南北方诗歌、古典诗歌、浪漫诗歌的剖析,浪漫主义文学观念便传遍全欧洲;最后柯勒律治、华兹华斯、雨果等人也投身其中,站在不同立场和不同角度,对浪漫主义文学展开激烈的讨论。浪漫主义文学理论因此得以不断
深化,走向成熟与繁荣。
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文学思潮,浪漫主义文学理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浪漫主义文学理论普通采取历史主义的方法研究文学,认为文学的形成与它所处的历史时代密切关联。其二,浪漫主义文学理论将文学视为作家主观心灵的产物,文学是作家内心感受、情感体验的自由表现,强调情感、想像是成就文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其三,浪漫主义文学理论极力倡导个性解放,将作家的创作能力归之为某种先天的才能——天才,非常推祟“灵感”这种不为作家所控制的激情洋溢的无意识创状态。其四,浪漫主义文学理论重视自然,向往人类的自然状态,反对现代文明对人性的戏害与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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