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湛敏剑 来源:中国水运杂志 日期:2011年08月03日 点击:1015
按照航行海域狭水道一般的定义,小于2海里的航道称为狭水道。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港口水域的航道应属于狭水道,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港口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避让应遵循狭水道的条款。如果有其他避让关系存在,也要分清主次、先后,并严格按照规则、规定进行避让。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港口水域狭水道或航道内船舶避让中容易混淆模糊的问题——交叉相遇和横越。同时,谈谈驾引人员在狭水道的船舶避让操作中使用优良船艺对于交叉相遇避让时的帮助及其重要性。
相关条款内容
狭水道条款:海规第二章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第一款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狭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第九条第四款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声号;
海规第二章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条款: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为,第六款: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他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如果在接近他船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得妨碍他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得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条款的责任;
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问题的提出
分析海规第九条狭水道条款与第十五条交叉相遇条款,试问:两机动船狭水道互见且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其中一艘居另一艘右舷的机动船要求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并且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通行的另一机动船,双方应当如何避让呢?换言之,在港口水域狭窄航道内,两机动船交叉相遇,一条居于其右舷的机动船要求横越顺航道行驶的该机动船,双方应当如何协调避让呢?在
实际操船中,两机动船狭水道交
叉相遇居于对
方右舷的一船,认为自己是直航船、被让路船,对方负有避让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避让本船;而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船认为按狭水道条款规定,机动船不应当穿越(简称横越)狭水道或航道,妨碍我船的通行,结果双方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使用安全航速,最终导致险情甚至事故的发生。
问题的分析与解释
1、海规上的分析解释及局限性
根据狭水道条款,船舶在穿越狭水道或航道时,应首先了解航道中船舶的交通情况,确认穿越行动不会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者航道以内安全通行的船舶的通行后,方可实施穿越,否则,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横越船与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构成交叉态势,妨碍后者的通行,及早消除不安全的隐患。但是按照交叉相遇条款,如果两机动船在狭水道或者航道以内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仍然应当按照规则条款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的避让责任和义务,即只能在狭水道的航道以内安全通行的船舶应作为让路船采取行动,而穿越船在构成碰撞危险之前及之后一直负有不应妨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双方应按照规则第八条六款(1)(2)(3)项采取相应的避免碰撞的行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港口水域航道狭窄、干支航道密布,来往船舶密集,以及现代船舶的越来越大型化,因而,一艘顺航道行驶的大型船舶,无论其是否轻、重载,往往就是一艘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通行的船舶,按照规则第十六条款规定,作为让路船采取行动,做到宽裕、大幅度的让清来船是有很大困难的。显然,这是一个不安全因素,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而规则未能给予详尽的解释,这属于规则的局限性和不足。因此,规则作为一部高度概括性的技术和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适用于某一具体水域时需要当地主管机关结合本地特殊地理环境及水文气象条件,尤其是船舶的主客观航行环境的要求及航路等的复杂变化形成的特殊会让情形,避让方法及一些长期的习惯做法,制定特殊规定或相应的地方规则,予以补充完善。这些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款。
应对措施
1、制定地方规则以明确避让双方责任
对应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制定了内河避碰规则,它的制定是为适应我国相应的具体情况,参照《海规》各条款,尤其着重对第九条狭水道条款进行了深入理解后,使之升华与完善而制定的。因此内规对有关地方规定的制定很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许多港口制定了港规港章,如黄浦江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珠江口水域船舶安
全航行规定等。在港口狭窄水道或航道内行驶的船舶交叉相遇,有地方规定的应完全按照该规定执行。
2、除有具体规定外,在港口水域狭水道条款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安全
让路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狭水道条款是针对任何能见度下的任何船舶,而交叉相遇条款只是指互见中的两机动船。按规则条款顺序可知,狭水道条款是要“大于”交叉相遇条款的。因为有海规的狭水道条款,我国因而制定了内河避碰规则,许多港口也相应制定了地方规定,都可以证明这一点:狭水道条款应优先适用于交叉相遇条款。
从规则条款上分析,按规定: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通行的船舶的通行。因此,反过来说,只要这种妨碍存在,则该船舶就不得穿越狭水道或航道,以避免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所谓防微杜渐,安全从源头做起。
从客观上分析,条款上说的“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例如一艘顺狭窄航道行驶的大型船舶,在实际避碰中,往往难以在受限的港口水域采取让路船的行动,宽裕、大幅度的让清横越船。同时,在狭窄水道或航道以内,两机动船交叉相遇,也会因两船相对速度的加快导致险情,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大上升。就如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要避免压线、跨线行驶的道理一样。
以地方规定《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举例说明。该规定第七条为:交叉相遇,第八条为横越。第七条规定为: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该交汇水域共计八处,均为两航道或多航道的交汇水域及水道河口与主航道交汇处,如大濠洲水道与铁桩航道,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水道河口与主航道等。依此条款规定,只在此八处水域遵守交叉相遇条款,其他地方均应按第八条横越的条款规定遵照执行。第八条规定为: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从该规定来看,是有意将交叉相遇与横越情况区分开,其重点是对横越情况的避让进行严格规定,明确横越船的让路责任,来维护和改善珠江口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
狭水道条款优先适用,更有利于体现驾引人员优良的船艺,有利于安全。
3、在实际避碰中,最为重要的是使用优良的船艺
良好的船艺是指驾引人员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积累的操船
经验,形成的优良技艺和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通常
做法。由于船舶通航环境和当时情况的千变万化,《规则》作为纲领性文件,难以事无巨细,详尽阐
述,既使有地方规定作为补充,也不能包罗万象,一览无遗。因此,在实际避碰中,不但应遵守《规则》的规定及相应的地方法规,更应当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尤其在狭水道或航道交叉相遇时,一船存在横越的情况下的安全避让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船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做法:
首先,明辩船舶交叉相遇时是否存在横越的情况,把交叉相遇与对驶相遇及追越情况区分开;其次,了解横越的含义及现场判定是否存在横越。横越是指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或者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因此,横越既可能发生在同一航道上,也可能存在两航道交汇处及其他交汇水域需要横越的地方,尤其在分叉航道,要分清楚是顺航道行驶还是在横越航道。当船舶交叉相遇时,准备或将要横越航道的某一机动船,无论其在另一机动船的哪一舷,均不应横越;如果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对在其右舷的船舶交叉相遇是否存在横越航道有怀疑的话,应及早作为让路船采取避让行动。
以三种具体情形举例说明:①在同一航道,机动船沿本航道的右舷一侧进口航行,如果其右舷一侧有船舶正在离码头或锚地起锚出口,需要横驶到航道另一侧,则离码头或锚地起锚船应原地等候他船通过。《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就有类似规定,这也符合海员的通常做法;②尽管各港港口情形、航道环境不一样,航道分叉或交汇水域各有不同,我们都可以把这种分叉的航道归类为“丫”字形或倒“丫”字形态。如两机动船沿倒“丫”字形分叉航道出口在交汇水域交汇,应属于交叉相遇,则有他船在右舷的机动船应给他船让路。③机动船沿进口航道行驶,在其右舷的一侧有支航道的
机动船出口,如该出口机动船需横越航道到另一侧的话,则首先该船应避免交叉相遇,且不应横越航道;而进口船应将机器处于随时随操纵的状况,并及早做好让路船的准备。两机动船应及早联系,协调避让以策安全。
以下几种优良的船艺应首先予以考虑:第一,优良的船艺是对规则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因此,首先应遵守规则及有关规定,谨慎航行,时时刻刻保持正规了望,掌握安全航速,做好预估预判预控,备妥应急措施。第二,掌握风、流、潮汐,船舶、航道、港区水域周围环境对船舶的影响,熟悉一些海员的通常习惯做法,如潮流水域,逆流船
让顺流船;进出口交汇时进口船让出口船;支流交汇水域,干流船让支流出口船等。第
三,充分利用各种助航设备,加强联系与沟通。当两船相遇时,应及早使用VHF联系会让,明确双方避让意图,做好相应避让措施。做到礼貌行船,礼让三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作者单位:深圳港引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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