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安全航速 碰撞危险 避免碰撞的行动 狭水道 分道通航制
瞭望:任何能见度 任何船舶
瞭望人员只能由航海人员来担任。
瞭望的目的:对“局面 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安全航速:任何时候 任何船舶
是否为安全航速主要考虑:能否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能否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碰撞危险:怀疑应认为存在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断定存在碰撞危险的方法:
(电磁)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驶近大船,使近拖船,近距离驶近的船等等)
雷达应利用3次回波方位距离进行标绘。
避免碰撞的行动:任何能见度 任何船舶
基本原则:早 大 宽 清
目的: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能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根据本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
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 根据本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均应当是积极的,及时的,大幅度的。
在能见度不良的开阔水域,从及早的考虑,采取避让的时机应比在能见度良好时要早些:对于正横后来船:3海里
对于正横附近来船:把船停住
对于正横前来船:4~6海里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转向角,一般应不小于30度,并应能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并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
避让的有效性是指: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通过
容易被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察觉到
根据本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需要船舶采取减速停车,倒车的时机是:如果为避免碰撞危险的需要
如果为留有更多的时间估计局面
两船相遇,尚未构成碰撞危险之前
两船相遇致构成碰撞危险之前
“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应以“不应被他船妨碍的船舶”致有构成碰
撞危险的方法航行
一艘不应妨碍和被妨碍的船相遇,在构成碰撞危险之前,不应妨碍的责任已经产生,不应被妨碍的船舶没有保向保速的义务。
当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处于直航船的位置时,也不解除其不应妨碍的义务。
狭水道 任何能见度 任何船舶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穿越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一艘直航船
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狭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分道通航制 任何能见度 任何船舶
避碰规则里所指的分道通航制是指IMO所采纳的任何分道通航制水域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尽可能在端部驶进驶出,但出分道任何一侧驶进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根据交叉规则,穿越巷道的船可能是一艘直航船。
交叉高于分道通航制(但必须是在互见中)
关于妨碍: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航按分道通航行驶的船舶
帆船 长度小于20m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安全通过。
(长度大于等于20米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不能安全使用邻近通航分道的船舶 帆船和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
船舶在互见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六个)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仅仅使用于同一类船舶 。
不是同一类按船舶间的责任划分
帆船 追越 对遇 交叉 让路和直航 船舶间的责任
帆船 互见 注意如果同舷受风先考虑追越更优先
左让右(受风) 上让下(受风)
必须构成碰撞危险
左舷受风的船不能断定上风的船左右舷受风,则应该给该船让路。 (如果上下左右相矛盾,则不能断定让路直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航行规定: 船尾受风让其他船 顺风让逆风
追越 互见 任何船舶 最优先
追越不一定构成碰撞危险
怀疑时:前船应认为是交叉 后船应认为是追越
在追越过程中,不应变化会遇态势。
追越过程中,不论情况如何,追越船的责任都不应免除。
对遇局面 互见 机动船
对遇局面中的机动船不包括:操限船 失控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必须构成碰撞危险
对遇局面中所指的“在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是指一船在船首左右个6度范围内见到他船的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
前方只看到一盏白灯,应认为是对遇局面。
交叉局面 互见 机动船
右舷让左舷, 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必须构成碰撞危险
限于吃水船一定是机动船
只要不穿越他船前方,让路船可采取任何一种避让行动
让路船右转向,通常给右前方来船让路的一种最好方法
让路船左转向,避让右正横后15度的来船
让路与直航 互见 机动船
让路船的行动应遵守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直航船的义务不限于保向保速。
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一艘被让路船无法保向保速,也应视为直航船
直航船不应对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交叉)
直航船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保向保速,但不一定就要采取行动。
船舶间的责任 互见 (追越 狭水道 分道通航制除外)
同级船舶互见相遇,都应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机动船让:失控 操限 捕鱼 帆船
帆船让:失控 操限 捕鱼
让路 从事捕鱼的船让:失控 操限
除失控船 操限船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船安全航行。
水上飞机在飞行时应宽让所有船舶,地效船只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让清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规则适用范围:在能见度不良水域或其附近航行时(在航)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每艘船舶应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航行并要求备车。
互见不一定存在让路和直航(如对遇)
雾中两船接近到互见时,一般应执行互见时的行动规则。
让路和直航必须是在互见中,互见中的对遇不存在让路和直航。
从良好船艺出发,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当与本船船尾附近的来船构成碰撞危险,本船应采取“左转30度左右”
在能见度不良不互见中,对左正横来船采取向右转向。
对右正横来船采取向左转向。
除追越船外,避免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转向
避免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这它转向。
除断定已经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完全把船停住,应极其谨慎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听到他船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
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
为避免紧迫危险,船舶通常不可以背离:瞭望,有关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安全航速,碰撞危险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适用于100总吨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人员。
声响和灯光信号
声号设备:短声指历时约一秒的笛声
长声只历时约4到6秒钟的笛声
L≥100米 一个号钟 一个号锣 以及至少一个号笛
100≥ L≥20米 一个号钟 一个号笛
20≥L≥12米 一个号笛
12>L 如不配备有号笛和号钟,可配置其它有效的声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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