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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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庆磊,*,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麻店镇孟家湾村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春燕,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征峰,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芳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魏集镇大崔村。
原告孟庆磊与被告崔芳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燕、房征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芳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6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1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1月25日在惠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便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自结婚后就开始分居生活,被告非常嫌弃原告,婚后没有夫妻生活,甚至吃饭都不与原告一个桌子上。2022年正月开始,被告以外出打工的名义离开原告家,原告去看望被告,但遭到被告的一次次拒绝,双方感情破裂。另外,原告因向被告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状法院。
被告崔芳芳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1月25日在惠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自结婚后就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嫌弃原告,被告自2022年正月以外出打工的名义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结婚过程中,原告孟庆磊给付被告崔芳芳小见面彩礼3000元、大见面彩礼48000元、大礼88000元,共计139000元,另外,原告给被
告买三金支出19447.4元,另外给付被告宴席钱6000元,另外,原告还支出了一些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私自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39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的其他物品或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因原被告生活时间较短,因给付彩礼给原告孟庆磊造成了生活困难,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崔芳芳应当返还原告孟庆磊彩礼款120000元。被告崔芳芳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庆磊与被告崔芳芳离婚;
二、被告崔芳芳返还原告孟庆磊彩礼款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离婚答辩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庆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福琳
书 记 员 魏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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