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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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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住******,身份证**码3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生,**,住******,身份证**码37*******************。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房屋(价值暂计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取名**(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
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被告未尽到作为丈夫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多年来勤俭持家,为家庭、孩子付出自己的所有,被告不仅不体谅,反而一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身体遭受病痛折磨,精神方面更是遭受严重摧残,经常做噩梦。******,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原告只能离家躲避其殴打。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民事裁定书、户口簿复印件一宗,**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于******生育儿子**,现已成人。
经**电话询问,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原告离开时说自动就离婚了,不想和原告见面。
原告曾于******到**起诉被告,后原告于******申请撤诉,**以(**)********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原告自述,原告与被告系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两年左右举办结婚仪式,没有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因缺乏了解,被告经常对原告动手殴打,考虑到孩子小,加上娘家在一个村,原告一直不好意思对外人说。******,被告喝酒后再次对原告动手,用剪子要对原告行凶,原告害怕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分居期间没有感情交流和经济往来。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
**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就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事实婚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过程中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予以准许。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离婚答辩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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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