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纠纷辩论
婚约彩礼在离婚后变成了财产纠纷,下面是整理的婚约彩礼纠纷辩论状,给大家阅读。
  【一】民事诉讼辩论状
  辩论人:***,女,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辩论人因与辩论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辩论人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解除婚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是辩论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而且是被辩论人的违反正常交往的各种行为说明要解除婚约的。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是于20xx年*月经被辩论人父母到辩论人家里主动介绍而认识的,但双方至今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时辩论人对能与被辩论人订婚非常满意,但在订婚后的较长一段交往时间内,被辩论人屡次向辩论人借钱,当时承诺归还的,却至今一直没有归还。
  交往期间,被辩论人所有衣物生活用品几乎全是辩论人购置的,而且被辩论人曾屡次侮辱、欺骗辩论人,疑心很重,说过的话不成认,出尔反尔,辩论人曾屡次给予被辩论人改正的时机,但被辩论人不仅不成认错误,反而变本加厉,毫无根据对辩论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并无悔改之意。
  因为性格脾气不和,双方因此均有意向解除婚约,而后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协商了分手事宜。
  虽然被辩论人与辩论人解除婚约均无疑义,但因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彩礼的数额太高,与辩论人协商不成后,被辩论人并没有采取合法途经,反而做出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不应该的举动,即被辩论人伙同其亲戚朋友多人开车到辩论人住处将辩论家人打伤,而且打了2次辩论人家人,辩论人家人并未对抗,辩论人及家人曾为此报警两次。
  辩论人父母平时生活节俭,现以年迈退休,没有经济来源,长期都要吃药,平时与人交往和蔼,受到如此惊吓,身体一直不适,该行为已经给辩论人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至今被辩论人的打人事件双方未达成调解。
  因此,是由于被辩论人的种种行为说明,被辩论人要求与辩论人协商解除婚约,并非是辩论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解除婚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qq的聊天记录中也有相关信息显示。
  二、被辩论人所诉与事实不符,辩论人并没有收到彩礼金12万,而实际到手的是被辩论人给双方买婚礼用品的准备金只有6万,也不是彩礼金,辩论人同意支付6万元。
  三、辩论人收到的金银首饰,实际只有黄金手链一条、耳坠一付,银手镯一只,辩论人同意归还该三样物品。
  四、被辩论人列举的其它物品、费用,被辩论人一方面不能证明是被辩论人出钱买的,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证明是用到了订婚所需上或辩论人身上,因此与辩论人无关。
  法律上对彩礼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被辩论人列举的所谓的红包、聘礼、父母生寿聘礼、购物付款等款项均存在疑义。
  退一步讲,就算存在上述款项,根据司法实践上述款项应当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为以上财物是否属于被辩论人支出、支出数额是多少均无从考证,被辩论人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被辩论人提供的费用清单上的款项均不能证明是用在订婚这件事情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金额的多少。
  比方,油漆装修情况我方不知情,退一步讲,就算已经用了,也不是我方要求的,而且也是装修在被辩论人家中,而且也不能证明其价值有多少。
  另外车的折旧费用要求辩论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辩论人请求法院驳回被辩论人以上不合理的诉求。
  五、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辩论人也付出了许多。
  辩论人为办订婚宴,也化费了许多财物,我们也未要求被辩论人赔偿相关损失,而且辩论人的损失不会少,但如果被辩论人坚持不依不饶,辩论人那么保存要求被辩论人赔偿的权利。
  另外,辩论人局部彩礼经男方要求已经购置了嫁妆放在被辩论人家中,以及辩论人私人的生活用品也在被辩论人家中,请法院判决被辩论人如数归还。
  综上所述,解除婚约是由于被辩论人违反正常交往的行为而引发的结果,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请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被辩论人无法律依据、不合理的各项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辩论人返还属于辩论人的私人财物,并补偿给辩论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此致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20xx年10月*日
  【二】一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民事辩论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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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辩论状;辩论人:王某敏,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被辩论人:张某江,男,汉族,19xx年3月1日生;被辩论人:张某辉,男,汉族,19xx年11月12;针对被辩论人张某江的起诉,辩论人辩论如下:;一、被辩论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本案的提起是在辩论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第一点,本案房产无论从购置时间及房产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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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王某敏,女,汉族,19xx年12月9日生,无业,现住xx市某某区xx路111号某某北区22-15-101室。
  被辩论人:张某江,男,汉族,19xx年3月1日生,现住xx县某某乡某某村。
  被辩论人:张某辉,男,汉族,19xx年11月12日,公司职员,现住xx市某某区xx路111号某某北区22-15-101室。
  针对被辩论人张某江的起诉,辩论人辩论如下:
  一、被辩论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辩论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辩论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本案房产无论从购置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辩论人与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辩论人与张某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辩论人与张某辉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辩论人与张某辉二人,辩论人从未听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某江与辩论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辩论人第一次听说,而且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
  何从辩论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辩论人与张某辉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也应属对辩论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王某敏
  年月日
  【三】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约财产纠纷
  内容要旨
  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仅限于男女双方本人,不能列其亲属等为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嫁妆〞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
  杨某(女)与现任丈夫已分居达一年之久,其存续婚姻正在办理离婚诉讼手续。
  2021年年初,杨某经亲戚及媒人杨一、王某介绍与邻村张某见面确认恋爱关系.双方确立
恋爱关系后,2021年2月份,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订婚仪式,张某通过二媒人向杨某支付彩礼8.8万元。
离婚答辩状  2021年4月份,杨携带娘家购置置办的嫁妆同张某前往外地共同工作。
  2021年6月份杨某因张某经常酗酒大骂自己离开张某回到娘家,现起诉离婚。
  杨某同张某在外地共同生活工作期间,曾用局部彩礼购置家具、电器以及生活开支等。
  杨某于某日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称与张某按农村风俗同居后经常被张某打骂,由于无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写了分手协议。
  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自己陪嫁到其家的财产(摩托车、大衣柜、梳妆台、沙发、桌椅、电视机、音响、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共价值两万余元),并由张某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某辩称:自己并未打伤原告;因原告陪嫁的嫁妆都是用其给女方的礼金购置,如果杨某要要回嫁妆的话,就需返还礼金。
  同年7月18日,张提起反诉,要求杨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8.8万元,其他彩礼折合人民币4660元。
  并申请法院查封杨父母的银行存款9万元。
  裁判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按农村风俗习惯,同居时原告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原告个人财产,张某应当返还。
  张某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金,也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返还给属原告(反诉被告)财产摩托车1辆,大衣柜1个,梳妆台1个,沙发1套,桌椅1套,电视机、音响、影碟机1套,洗衣机1台,电冰箱1台,打米机1台,棉被4床,木箱1口(原物不在的由被告按查明认可的价值折价)返复原告(反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