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答辩状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一
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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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
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
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月日
离婚答辩状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二
民事答辩状
被告因原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女子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因原告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双方离婚。
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万元。
2、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适当向被告倾斜,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年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仅支付抚养费元,远远不够其实际生活开销,鉴于原告有过错,女儿由被告抚养等因素,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照顾被告和女儿。
3、原告所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2013年3月27日,原告和原告父母签订房屋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天内,一次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