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离婚答辩状(范文).
不允许离婚答辩状
原告:XXX
被告:XXX
恭敬的法庭:
本人系被告XXX,本人在此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前言
本答辩状是针对原告在XXX法院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本人关于该诉讼的不允许见的答辩。根据我对婚姻法相关条文的了解,本人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二、事实和答辩意见
1、原告所提出的离婚原因是本人与其婚姻感情破裂,但本人并未存在在这方面的过错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出离婚申请,并且需要提供“一定的离婚事实作为根据”,但原告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事实。因此,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请求缺乏法定根据,本人表示不允许。
2、本人与原告婚姻关系中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对本人的家庭暴力、婚外情、酗酒等罪行,这些都是原告随意捏造的。我认为原告所述内容无丝毫事实根据,是恶意诽谤,已对本人造成为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负面影响。基于这一原则,本人表示不允许原告提出的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证据
1、本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居住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据。
2、本人与原告子女共同生活的学校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
四、请求与陈述
本人认为原告所提出离婚的事实与根据都不够充分且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法庭作出
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决定。如法院仍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要求法院在判决前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方因素,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赋予审慎考虑。
离婚答辩状陈述人:XXXX
2022年XX月XX日
注释:
1、本文所提到的“婚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本文所提到的“离婚事实”是指依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分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对方有重婚、恶习等四类事实,至少一件事实被当事人所证实,即可作为离婚的根据。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2、离婚事实:婚姻法第32条规定,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出离婚申请,并且需要提供“一定的离婚事实作为根据”,事实分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对方有重婚、恶习等四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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