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不同意离婚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和被辩论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向被辩论人起诉描述,起因完全在于被辩论人。以下是精心为大家的不同意离婚辩论状,推荐给大家参考,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辩论人邓云均,男,198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石乳村2组35号。
被辩论人高英,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同上。
因被辩论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辩论如下:
我与被辩论人高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辩论人称与我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我经常打牌赌博不收敛,寄钱少,平时对家庭不够关心,感情破裂等,这都不是事实。我与被辩论人高英的结合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男到女家落户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我从无不良嗜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一直交给被辩论人保管。特别是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我们又一同外出打工挣钱,在打工期间我们也经常回家团聚。因此,对于被辩论人提出的离婚诉求,经过
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因为我一直对我
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辩论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辩论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多做些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时机,依法判决驳回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奉节县
辩论人:
离婚答辩状年月日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根底较好。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xx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xx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根底。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时机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协议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
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缺乏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膜、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规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
明。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局部的婆媳关系相处比拟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xx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
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时机。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
辩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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