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实施进⾏转变,这⼀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由此,公诉⼈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出庭难度也随着加⼤了。刑诉法第⼀百五⼗五条规定:公诉⼈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被害⼈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公诉⼈可以讯问被告⼈。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
揭⽰犯罪事实,使被告⼈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临的⼀个实际问题。笔者就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技巧谈点浅显看法。
⼀、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
熟悉的人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讯问被告⼈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主要表现在:
(⼀)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也以当庭供述为准。公诉⼈通过讯问被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在⼤家⾯前,使⼤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了解。
(⼆)为公诉⼈提供辩护⽅向。被告⼈在回答公诉⼈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我辩护的观点。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利⽤⾃由出⼊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服内盗出。在公诉⼈讯问被告⼈的职责时,被告⼈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公诉⼈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辩称⾃⼰利⽤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根据讯问被告⼈的情况,公诉⼈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举证阶段公诉⼈不再拘泥于原来的证据⽬录,经审判长允许,补充出⽰了⼀份姜某所在医药公司经理关于姜某职责范围的证⾔,有⼒地驳斥了被告⼈利⽤职务之便的辩解。
⼆、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在法庭上如何讯问,绝⾮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等问题。笔者认为公诉⼈讯问被告⼈应注意以下⼏个问题:
(⼀)熟悉基本案情,全⾯掌握证据。公诉⼈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有罪或⽆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盾点,熟悉被告⼈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公诉⼈才能胸有成⽵。当出现被告⼈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才能应付⾃如。
(⼆)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犯罪以及适⽤何种刑罚。因此公诉⼈讯问被告⼈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讯问:(1)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实施,被告⼈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实施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法、⼿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3)问清被告⼈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为的动机和⽬的。(4)查明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在公诉⼈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致,发现不⼀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陈述的内容⼗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进⾏讯问。
(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的⼼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式。对那些⾃感罪⾏严重想交代⼜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发现其供述中的⽭盾,抓住⽭盾追问,使其难以⾃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例如在审理王某和刘某盗窃案中,王某和刘某共同作案两次,盗窃汽车两辆,价值⼗万余元。两被告⼈深感罪责深重,利⽤在看守所劳动的机会串供,每⼈承担其中的⼀起犯罪事实。公诉⼈当庭讯问时被告⼈王某和刘某均翻供。公诉⼈⽴即回忆起在以前的数次供述中,王某交待⾃⼰不会开车,均是刘某将车开⾛,并且公诉⼈亲⾃到盗窃现场看过,在汽车没有打⽕的情况下,⼀个⼈是不可能将车推过那么⾼的坡的。公诉⼈出其不意地问王某:“你会不会开车?”王随⼝答道:“不会。”公诉⼈进⼀步追问:“那你是怎样将车偷到平阴的?”王某慌了⼿脚,不能⾃圆其说,只有坦⽩交待了。
(四)讯问语⾔要通俗易懂同时⼜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化程度的⾼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的好坏,尽量使⽤通俗规范的语⾔,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难以听懂的法律⽤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
要严肃,但不能盛⽓凌⼈,更不能使⽤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
(五)妥善处理被告⼈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讯问被告⼈遇到被告⼈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认罪态度不好,⽽应耐⼼地听取被告⼈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漏洞,抓⽭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对⾯的讯问⽅式,让罪⾏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例如在审理⼀起五被告⼈抢劫案中,当讯问被告⼈黄某时,黄某假装反应迟钝,说话结结巴巴,他不知道别⼈去抢劫,⾃⼰也没有参与抢劫,只以为别⼈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门⼝把门,门是关着的,⾥⾯发⽣的事他不知道。经过审判长同意,公诉⼈请求同案被告⼈孙某当庭对质,迫使黄某承认不但⾃⼰明知抢劫,⽽且采⽤暴⼒抢劫了他⼈财物。针对被告⼈⽆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的,公诉⼈应⾸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公诉⼈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司法实践中的讯问技巧不胜枚举,针对不同的案情应运⽤不同的策略。作为⼀名公诉⼈,⾸先应热爱⾃⼰的职业,在⼯作中努⼒提⾼业务⽔平,刻苦学习,多阅读,多观摩,多思考,充实各⽅⾯的知识,才能做到知⼰知彼,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