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民委员会、彭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诚张建军邵云翮 
【审理法官】冯诚张建军邵云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彭永龙;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彭永龙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彭永龙 
【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鲲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刘雪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鲲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刘雪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鲲刘雪萍 
【代理律所】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彭永龙;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水洞村委会是否应向彭永龙支付劳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立案决定书【本院查明】另查明,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3人,分别为周怀新,周永攀,以及现大水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璐。2018年7月18日,榆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周怀新涉嫌未经审批,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开展土地平整项目建设;违反财会制度,擅自肆意开支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违规收取倾倒垃圾费不入账,擅自肆意开支;长期不记村账;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等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同日榆中县监察委员会以周怀新涉嫌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水洞村委
会是否应向彭永龙支付劳务费。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发生在周怀新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由周怀新负责开展,工程完工后由大水洞村委会从其账户上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彭永龙支付劳务费。虽之后周怀新因履行职务违反纪律及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但彭永龙在提供劳务时没有义务审查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故彭永龙为善意合同相对人,与大水洞村委会存在劳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大水洞村委会应当就本案承担付款义务。大水洞村委会主张不承担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彭永龙等人索要劳务费时,周怀新出具的欠条加盖了丰誉公司印章,周怀新作为丰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丰誉公司应当就该欠款与大水洞村委会向彭永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审认定丰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另,经审查大水洞村委会关于一审程序不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形式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彭永龙劳务费34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2: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进行“填沟造地”工程,时任该村委会主任周怀新雇佣彭永龙的双桥车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大水洞村委会于2017年6月向彭永龙支付工程款50000元,周怀新于2018年12月18日向彭永龙出具欠款凭条,载明彭永龙双桥车余欠工程款为34082元,同时加盖了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为大水洞村民委员会是否是劳务合同的相
对方,是否应当向彭永龙支付相应劳务费?彭永龙虽未能向法庭提交劳务合同,但中共榆中县纪委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周怀新“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开展土地平整项目建设”,证明时任大水洞村主任的周怀新当时以村委会名义进行过土地平整项目,这与彭永龙所述能够相互吻合,证明涉案工程的存在。工程完工后大水洞村委会从其账户上向彭永龙支付工程款50000元,仍然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支出的劳务费。尽管周怀新出具的欠条中加盖的是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但大水洞村委会也承认该公司并未正常营业,丰誉公司3个股东也均为大水洞村委会人员。大水洞村委会辨称支付的工程款系原村主任周怀新挪用村委会公款,但榆中县纪委、监委立案决定书仅表明周怀新立案审查,并未有明确结论认定村委会支付彭永龙的工程款系周怀新挪用的公款。即便周怀新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职务犯罪,在这之前其以村委会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也应当由村委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周怀新的行为符合民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彭永龙作为善意合同相对人,在劳务活动中没有义务审查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是否合法。综上,彭永龙与大水洞村委会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周怀新同时作为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债务加入,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就该欠款向彭永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大水洞村委会在雇佣彭永龙进行劳务活动后,
未在出具欠条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劳务费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彭永龙要求大水洞村委会、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永龙劳务费34082元;二、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由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水洞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彭永龙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并非大水洞村委会的工程,而是周怀新自行开展的工程,和大水洞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大水洞村委会与彭永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周怀新曾在村集体会议上提议要以村委会名义开展案涉工程,后因村民代表集体反对未通过。丰誉公司向彭永龙出具的欠款凭证无大水洞村委会的盖章,欠款单位与大水洞
村委会无任何关系。周怀新已因涉嫌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被立案调查,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大水洞村委会对其于2018年12月以丰誉公司名义向他人出具的欠款凭证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有涉嫌经济犯罪情形,应当中止审理。案涉工程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严重侵犯了村民合法权益,不符合公序良俗,周怀新私自以大水洞村委会名义开展工程系不法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涉及大水洞村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大水洞村委会与周怀新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将周怀新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周怀新在2018年7月18日即被立案调查,2018年12月出具欠款凭证系无权代理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审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榆中丰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形式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彭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1民终5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原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大水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123C940840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