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恩善;林阿敏;林烈武
【当事人】陈恩善林阿敏林烈武
【当事人-个人】陈恩善林阿敏林烈武
【代理律师/律所】陈本鹤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程斌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郑文光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本鹤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程斌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郑文光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本鹤程斌郑文光
【代理律所】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恩善
【被告】林阿敏;林烈武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林烈武、林阿敏称本案讼争款项是会款不是借款,并提供《互助会会约》、短信证据等证明其主张,结合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作出的陈佩红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陈恩善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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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林烈武、林阿敏称本案讼争款项是会款不是借款,并提供《互助会会约》、短信证据等证明其主张,结合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作出的陈佩红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为由
驳回上诉人陈恩善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恩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39: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林阿敏向原告陈恩善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34万元的借条,被告林烈武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9年4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称本案34万元系民间互助会的应加会款原告称只有其妻陈佩红做会,其帮其妻向会员发短信催交会款,但本案与会款无关。另查明,2019年9月4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以原告妻子陈佩红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在
原一审中,我院以陈恩善、陈佩红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将相关线索移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现长乐区公安局已决定对陈佩红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对陈恩善的起诉,应予驳回。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相关犯罪,陈恩善可再行起诉。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恩善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恩善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64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向上诉人陈恩善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8月11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条,能反映出上诉人陈恩善与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二、本案借贷与民间互助会无关,上诉人陈恩善没有做会,仅是上诉人陈恩善的妻子陈佩红做会,但公安目前并未立案侦查,即便陈佩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与本案借贷无关,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陈恩善、林阿敏、林烈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12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恩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鹤,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阿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烈武。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光,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恩善因与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陈恩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1民终64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82民初6403号民事裁定,陈恩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恩善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64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向上诉人陈恩善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8月11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条,能反映出上诉人陈恩善与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林阿敏、林烈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二、本案借贷与民间互助会无关,上诉人陈恩善没有做会,仅是上诉人陈恩善的妻子陈佩红做会,但公安目前并未立案侦查,即便陈佩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与本案借贷无关,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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