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的规定是什么?
题要
大家都知道喝酒驾车是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对于喝酒驾车我们国家的规定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为了防止醉驾处理方式出现意外的情况发生,我们国家也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有着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的规定是什么呢? |
大家都知道喝酒驾车是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对于喝酒驾车我们国家的规定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为了防止醉驾处理方式出现意外的情况发生,我们国家也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有着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的规定是什么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未作明确、详细规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具体程序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管辖原则】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管辖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六条 【管辖转移】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特殊管辖】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涉嫌醉酒驾驶的当事人自称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在其真实身份核实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章 查 处
第八条 【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 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第九条 【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立案决定书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
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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