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李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辽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某市。因本案,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6日14时35分,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市某区公交车,在郭某驾驶车牌号为辽K×××××的9路公交车到达公交站点后,被告人李某某因零钱未能及时上车,便拍打车门让司机开门,驾驶员郭某在车辆启动后听到拍门声便停车开门,被告人李某某上车后与郭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当公交车行至某市某区腰乐站点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离开座
位,走到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郭某身旁继续与郭某争执,随后李某某不顾郭某正在驾驶公交车,且当日路面有雪较为湿滑等情况,用右手击打郭某右脸,导致郭某所佩戴近视眼镜被打掉、右侧镜片脱落,正在行驶的车辆打滑,后被郭某及时控制。事发时,车上共有司乘人员12人。郭某立即停车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企图离开被郭某制止,后被公安民警当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近视眼镜及镜片(照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王某、穆某、关某1、关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高某某
人民陪审员  崔某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