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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向公安局申请怎么写?

导读:自诉案件向公安局申请应当写明:当事人信息、案件情况、案件造成的后果、诉讼请求等,对于自诉案件向公安局申请的, 可以按照报警的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说明相关原因,后期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一、 自诉案件向公安局申请怎么写?
  自诉案件向公安局申请起诉要写清楚相关人员信息、案件情况、法律后果、诉讼请求、有关证据等,具体程序如下: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立案决定书  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据,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自诉案件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提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亲自提出的,那么司法机关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