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立案监督现状及完善对策
作者:丘伟敬 陈俊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权,随后,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九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实施新法及规定以来,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领域不断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依然是不尽人意。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出要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在去年的机构改革中,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从上级的重视程度和采取措施中让我们充分相信,作为监督工作薄弱环节的立案监督虽面临重重困难,但仍大有发展空间,应加强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 诉讼规则立案决定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
       
        一、当前立案监督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
        就立案监督方式而言,基层检察院采取的多数是口头形式,较少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体现了检察院灵活进行监督,追求监督效果的做法,但也反映出我们的监督强度不够,监督面过窄等问题。立案监督难,其原因既有立法的缺陷,亦有认识的误区等诸多主客观因素。近年来,开展立案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有: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的高压使得办案与监督两难兼顾。近年来,广州地区刑事案发一直居高不下,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办案压力巨大。以我院为例,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一般保持在10人以下,最少时仅为5-6人,但从办案数字来看,1998-2002年,我院每年受理呈捕和批准逮捕的案件均超过千件千人,2002年受理数更是突破2000人,人均办案数达到150件以上,办案压力显而易见,办案人员基本上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办案人员将主要精力或是全部精力放在审查侦查机关呈捕案件中,少有时间去开拓立案监督工作。可以说,办案力量不足是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