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公行罚决[2021]1359号
【主题分类】立案决定书公安 
【发文案号】融公行罚决[2021]135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10 
【处罚日期】2021.09.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贾**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3:43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公行罚决[2021]1359号
违法行为人贾**,男,证件号码:**********,2007年02月27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寨**********,现住广西融水**********。
现查明经查明,2021年9月3日,贾**伙同他人分别在融水县融水镇君悦府小区楼下蒸其味快餐店门口及华远东晟小区小区停车场盗走两辆助力车,融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于2021年9月4日在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鹧鸪江村新江二屯蒙军电动车摩托车维修店抓获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贾**。贾**到案后对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贾**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由于违法嫌疑人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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