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丰兰与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立案决定书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苏10行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勉尹晓涛徐沐阳
【审理法官】李勉尹晓涛徐沐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钱丰兰;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
【当事人】钱丰兰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钱丰兰
【当事人-公司】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钱丰兰
【被告】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管辖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龙虬派出所在接到上诉人钱丰兰报警后,于2020年8月17日受案初查。同年9月11日,高邮市公安局作出邮公(龙)立字[2020]1854号《立案决定书》,将上诉人以及案外人夏永生等人财物被毁损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从上述事实来看,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作为刑事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系刑事司法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钱丰兰的上
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1:09
钱丰兰与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苏10行终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丰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进,该所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盛伟斌,高邮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明,高邮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中队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丰兰诉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以下简称龙虬派出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012行初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20年8月16日17时30分,龙虬派出所接到钱丰兰同村村民夏永生报警称其位于高邮市××村的房屋被人拆毁;同年8月17日0时59分,龙虬派出所接到同村村民洪科贞报警称高邮市××村正在拆迁,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挖掘机将房屋推毁,请求出警;龙虬派出所接到洪科贞报警后处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20年8月17日0时至0时30分许,在高邮市××组,钱丰兰、周姚房屋被人拆毁,损失待估,拟受案调查”;同日,在龙虬派出所处,龙虬派出所就钱丰兰房屋被拆毁一案对钱丰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具有钱丰兰签名的《询问笔录》,同日,龙虬派出所作出邮公(龙)受案字[2020]2552号《受案登记表》,将钱丰兰等人房屋被拆毁案一并作为治安案件受案登记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钱丰兰;同年9月11日,高邮市公安局作出邮公(龙)立字[2020]1854号《立案决定书》,将包括
钱丰兰在内的夏永生等人财物被毁损案转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将立案情况告知钱丰兰,目前该案已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龙虬派出所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钱丰兰房屋被损毁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并将立案情况告知钱丰兰,该案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中,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钱丰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钱丰兰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龙虬派出所在其
报警、受案、立案、侦查、处理等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放行作案工具及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该条针对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而确定被上诉人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利用法律条款错误,故意袒护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袒护具有黑恶势力的犯罪嫌疑人。一审法官违背事实,故意错误引向本应是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不作为,变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使之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以达到驳回上诉人钱丰兰行政诉讼的目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定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龙虬派出所辩称,1.2020年8月16日17时30分,夏永生报警称高邮市××组其房屋被人损毁,2020年8月17日0时59分,洪科贞报警称在高邮市××一沟大桥桥北拆迁,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挖掘机将房屋推毁了。2020年8月17日被上诉人龙虬派出所与上诉人钱丰兰制作询问笔录,对夏永生等人房屋被拆毁案件受理行政案件并告知上诉人。2020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将该案转立刑事案件,将上诉人房屋被拆毁案与夏永生等人房屋被拆毁案合并立为夏永生等人财物被损毁案侦查,并告知上诉人。目前对该案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2.上诉人起诉所涉案件系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