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坤、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王伟杰薛晨 
【审理法官】翟均勇王伟杰薛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晓坤;王立国;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晓坤王立国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晓坤王立国 
【当事人-公司】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慧慧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慧慧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慧慧 
【代理律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晓坤 
【被告】王立国;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及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信息,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立案,上诉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系通过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合同订立及款项往来,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期间。 
【权责关键词】立案决定书撤销合同证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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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高晓坤的申请,本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调取了该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津滨公(济)立字(2019)1638号《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及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信息,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立案,上
诉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系通过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合同订立及款项往来,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期间。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虽主张其起诉的事项与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晓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9:1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因
本案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犯罪,需待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结论后,再行确定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故本案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高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退还高晓坤。"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晓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调取《刑事立案决定书》,无法确认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即使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立案侦查,上诉人起诉的事项亦不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一审裁定有误。综上,高晓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高晓坤、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17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慧,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围堤道125-125天信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
市东城区门外大街某某西配楼某某>法定代表人:赵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晓坤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国、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9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晓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调取《刑事立案决定书》,无法确认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即使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立案侦查,上诉人起诉的事项亦不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一审裁定有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因公司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
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同意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王立国、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高晓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犯罪,需待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结论后,再行确定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故本案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高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退还高晓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高晓坤的申请,本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调取了该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津滨公(济)立字(2019)1638号《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及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信息,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立案,上诉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系通过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合同订立及款项往来,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期间。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虽主张其起诉的事项与被上诉人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