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标准
(一)受案条件
1. 案件符合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3.有充分的控制、证据、情况等查明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安全保障的必要;
1.根据受案的调查材料可以得出,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范围;
2.根据受案理由事实材料,可以确定有可以确定的案发事实、案件的性质、特征和涉及的人员;
4.具备受理案件权限的机关受理案件。
(三)立案程序
1.受案方根据《执法授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案件类型,受理案件;
2.对受理案件材料和开展的调查,确定案件的起诉情况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
3.撰写立案决定书,依照《行政案件处理法》和《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立案并留存案卷;
4.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及时出庭审理或者陈述意见(不予出庭考虑的情形);
5.落款日期作为此案件的提起日期;
6.拟稿立案有关人员或其主管审核,负责人签字,并把立案决定书及案卷交回有关单位存档。
立案决定书 (四)备注
1.案发、立案后的处理工作由受案单位的直属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2.当受案单位对受案材料判断有误时,按照规定,不影响立案成立;
3.受案材料中有扣押、等项目,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4.立案决定书和案卷完整无缺带,存档后仍须按照要求保存存档,便于日后查询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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