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案决定书
检察院是⾮常重要的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民法院的司法⼯作起监督的作⽤,检察机关对公民的举报也有权⽴案侦查,检察机关⽴案也有⼀定条件的,那么检察院不⽴案决定书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检察院不⽴案决定书
《上海市⼈民检察院第*分院民事⾏政不⽴案决定书》
沪检⼀分民⾏不⽴(2012)***号
王**:
你不服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11)沪⼀中民三(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申诉材料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案条件,决定不予⽴案。
上海市⼈民检察院第*分院(章)
⼆0⼀⼆年四⽉⼆⼗⼋⽇
告知函
王**:
你因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服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11)沪⼀中民三(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检察院于2012年4⽉10⽇受理。
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公司在你医疗期内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的主张未过时效期间。经审查,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判决认定你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期间,未予⽀持你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审查认为,⽣效判决并⽆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及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案。现将本《告知函》与《不⽴案决定书》⼀并送达。
特此函告。
⼆0⼀⼆年四⽉⼆⼗⼋⽇
⼆、检察院不⽴案怎样制约
立案决定书
⼈民检察院依法⽴案侦查部分刑事案件,⼈民法院直接受理⾃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不⽴案,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程序和⽅式。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是通过⼈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民检察院、⼈民法院的不⽴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
就⼈民检察院⽽⾔,上级⼈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民检察院的⼯作,对于下级⼈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上级⼈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有权指令下级⼈民检察院对某⼀案件⽴案侦查。实践中,上级⼈民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新闻媒介、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各种途径以及专门建⽴的备案审查制度等,发现并纠正下级检察院不⽴案(不受理)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况。
三、⽴案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案的条件是指决定⽴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这⼀规定说明,⽴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的查明则不是⽴案的必要条件,⽽是⽴案后需要进⼀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定要查获犯罪⼈,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追究的⾏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为,只有当这种
犯罪事实确需追究⾏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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