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案怎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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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案怎么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或者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的理由不能成⽴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案”。
控告⼈收到公安机关不予⽴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申请复议
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案通知书后七⽇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内作出决定,并书⾯通知控告⼈。
⼆、申请复核
控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对公安机关不予⽴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案决定书的,应当将⽴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案,检察院认为应当⽴案的,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五⽇以内⽴案,并将⽴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民检察院。
四、拒绝⾃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诉为由不予⽴案的。被害⼈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案。
立案决定书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诉案件很严格。被害⼈很难收集到被告⼈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为由判决被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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