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2刑法犯罪中⽌
中⽌的及时性: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开始实施犯罪预备⾏为到犯罪既遂之前。
1.分为:(1)预备阶段的中⽌。(2)实⾏阶段的中⽌。(3)施⾏后阶段的中⽌。
2.以下不认为是犯罪中⽌:
(1)犯罪既遂后⾃动返还原物。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
3.⾃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为,成⽴中⽌。
中⽌的有效性:必须彻底停⽌犯罪或者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
⾏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结果发⽣,这种积极措施必须是在经验法则上可以⾼概率地防⽌结果发⽣的措施。
未出现既遂结果,成⽴中⽌。
出现既遂结果,若介⼊因素独⽴导致结果发⽣,为中⽌。若介⼊因素并⾮独⽴导致结果发⽣,为既遂。
中⽌的⾃动性:是由于⾏为⼈意志以内的原因⾃动中⽌。
⾃动性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1.⼼理说(能达⽬的⽽不欲)
2.规范回转说(向合法秩序回归)
常见的中⽌:
1.真诚悔悟、良⼼发现⽽停⽌
2.因被害⼈的哀求、对被害⼈的怜悯、第三⼈的劝说⽽停⽌
3.因为敬畏⽽放弃,如害怕宗教报应
4.基于嫌弃⽽放弃
5.基于⾮即时的法律后果⽽放弃(如害怕事后被抓)
6.发现熟⼈⽽放弃(但若为关系极为密切之⼈,⼀般为未遂)
中⽌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的转化(⼀罪的中⽌与另⼀罪的既遂)
2.中⽌犯的造成损害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换⾔之,必须具备某种轻罪的既遂标准。(轻伤以上)
3.造成损害的⾏为必须是中⽌前的犯罪⾏为,⽽不应是中⽌⾏为本⾝所导致的,因为中⽌⾏为本⾝所造成的结果是要独⽴评价的。【注意】中⽌⾏为本⾝造成结果可能会被评价为⼀个独⽴的犯罪,所以不能再为中⽌所评价,否则就是⼀个情节数次评价。
情节加重犯的中⽌:也可成⽴中⽌,但⼀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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