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住建局和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负责下达**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
(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五条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对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根据全县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全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节约水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务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地下水管理
第十九条为严格保护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等文件精神,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行为,严格实施地下水禁采与限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