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猛、尹成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皖05民终10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家龙汪振兴刘畅
【审理法官】胡家龙汪振兴刘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猛;尹成锋;侴静秋
【当事人】陈猛尹成锋侴静秋
【当事人-个人】陈猛尹成锋侴静秋
【代理律师/律所】徐业富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邓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业富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邓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业富杨大华邓磊
【代理律所】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猛
【被告】尹成锋;侴静秋
【本院观点】本案中尹成锋系陈猛喊来从事劳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尹成锋系陈猛喊来从事劳务。2019年1月25日,陈猛出具给尹成锋的单据载明“尹成锋工资17700元,王井德工资8925元,合计26625元"。一审庭审中侴静秋对由陈猛签字的拖欠工资予以认可。因此,在陈猛、侴静秋未能依据单据足额支付劳务费的情形下,尹成锋有权要求陈猛、侴静秋支付劳务费。一审据此判决陈猛、侴静秋支付尹成锋劳务费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陈猛上诉称尹成锋并非为其提供劳务,不应由其支付劳务费,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由上诉人陈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2: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猛喊尹成锋干活。2019年1月25日,陈猛出具给尹成锋欠款单一张,内容为“尹成锋工资17700元,王井德工资8925元,合计26625元"。尹成锋自认已收到部分款项,现尚欠17625元。另,“王井德"是其岳父,是其带来干活的,帐一直由其和“王井德"单独结。就欠薪事宜,尹成锋曾多次、多处追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侴静秋对欠付无异议,应承担付款责任。2.陈猛辩解为侴静秋打工、按侴静秋委托招人,但没有提供证据,侴静秋也不予认可,陈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而且即使按陈猛关于为侴静秋招人的辩解,陈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人的过程中曾向尹成锋披露自己只是受托招人,且委托人仅是侴静秋。故在侴静秋未对陈猛的行为进行追认时,尹成锋有权请求陈猛给付劳务费。陈猛与侴静秋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3.尹成锋主张侴静秋、陈猛给付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4.尹成锋多次追讨劳务费,酌定侴静秋、陈猛承担损失2000元。判决:一、侴静秋、陈猛于判决书生效
后十日内给付尹成锋劳务费17625元。二、侴静秋、陈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尹成锋损失2000元。案件诉讼费用183元,由侴静秋、陈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尹成锋的诉讼请求或改判。2.由尹成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尹成锋并非为陈猛提供劳务,一审判决陈猛向尹成锋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2.尹成锋应当明知自己是为侴静秋提供劳务。二审中,陈猛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与侴静秋是劳务关系,而非合伙关系;2.报警记录一份,证明陈猛只是为侴静秋介绍工人,并非与工人产生实际劳务关系;3.侴静秋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一审中侴静秋所称陈猛出资5000元作为合伙费用与事实不符。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尹成锋认为陈猛与侴静秋是合伙关系,不能证明是雇佣关系,陈猛喊我去的时候说自己是老板,应当发我工资,陈猛与侴静秋我都他们要工资。侴静秋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若真实,则为出资。本院认证意见为:陈猛与侴静秋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均不予认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陈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猛、尹成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民终10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富,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成锋。
原审被告:侴静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猛因与被上诉人尹成锋、原审被告侴静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尹成锋的诉讼请求或改判。2.由尹成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尹成锋并非为陈猛提供劳务,一审判决陈猛向尹成锋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2.尹成锋应当明知自己是为侴静秋提供劳务。
尹成锋辩称,陈猛喊我们去说的他是老板,以前我给他打过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侴静秋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尹成锋是陈猛招来的,陈猛和侴静秋都是老板,双方是合伙关系。陈猛出具的条子是以自己名义出具的。陈猛转给我5000元,是一种投资。
静秋原告诉称 尹成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侴静秋、陈猛支付欠款17625元。2.判令给付讨薪路费等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用由侴静秋、陈猛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猛喊尹成锋干活。2019年1月25日,陈猛出具给尹成锋欠款单一张,内容为“尹成锋工资17700元,王井德工资8925元,合计26625元"。尹成锋自认已收到部分款项,现尚欠17625元。另,“王井德"是其岳父,是其带来干活的,帐一直由其和“王井德"单独结。就欠薪事宜,尹成锋曾多次、多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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