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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
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
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
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
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
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
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
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
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
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
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
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
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
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
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
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
法制教育黑板报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
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
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
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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