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提高选拔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指招收各类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含外国留学生)等学历、学位教育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规律,体现特;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拔,全面衡量;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学校分别设立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一)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复旦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院长、分管院长、医学院分管院长、监察处处长、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负责督查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制度建设、招生方案与测试方案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督考、录取名单的复核、纪律执行情况等。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干部、信访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组成。
第七条 学校分别设立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一)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复旦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专家、分管本科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招生、发展规划、医学教育、学生工作、留学生工作、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本科生招生办
公室。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担任,委员由相关学科的院系领导代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招生、发展规划、医学教育、研究生工作、留学生工作、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招生办公室,承担招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一)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的行政关系归属本科生院,招生业务服从分管校长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行政关系归属研究生院,招生业务服从主管院长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对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负有布置、审核及监管职责。
(三)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行政关系归属外国留学生工作处,招生业务服从分管校长领导,协助本科生和研究生招办落实相关招生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咨询、境内外考试、入学资格审查、录取以及协助办理入境签证等任务。
第九条 凡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招生任务的专业院系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保障,组织落实相应招生任务:
(一)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落实招生宣传、专家联络、测试等工作。
(二)协助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落实招生宣传、命题、复试、预录取等工作。
(三)协助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落实招生宣传、专家联络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组织、测试和预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专业院系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招生、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每招生年度,各招生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招生工作:
(一)及时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交相应招生工作委员会咨询审议;
(三)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咨询结果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提请审定;
(四)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 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各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完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招生委
员会工作条例、招生工作基本流程等,明确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方案的方法与步骤;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的条件与程序;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等。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制定、完善并落实招生工作相关制度:
(一)事先告知制度。招生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招生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相关领导、职能部门、院系等方面,同时报监察处。
(二)资格认定制度。招生办公室对参与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评分、面试、监考和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监察人员监督到位。
(三)现场监察制度。在考试、测试、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入现场履职,督查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键环节,实施同步监察工作。
(四)报告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有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五)集体决策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凡涉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六)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七)保密制度。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考试命题、面试复试、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教育培训制度。各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相关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九)工作备案制度。根据考试、录取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各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和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十)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十四条 监察处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监督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处选派合适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对各类招生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和重点时段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凡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招生任务的专业院系和部门,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部门纪检监察员应参与招生管理过程,承担相应监督保障工作。 监察处负责对院系和部门招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在公布学校各类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或者在网上发布招生信息的同时,公布独立的招生监察电话和。
第十八条 将招生信访接待纳入学校信访工作范畴,统筹安排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和接待地点。监察处应会同信访办,依法规范处理招生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预录取(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或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该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各类交流生等选拔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2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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