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在正式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先和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是近年来高考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预录取协议并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协议书,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预约合同。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考生的利益,依照”预录取必须缔约说”加大双方的合同义务,增强法律责任,有利于高考招生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同时对于预录取合同的违约责任,强制实际履行,应是最合适的一种选择。
关键词:预录取协议、效力、违约责任
随着高招录取工作的开展,各名校争夺生源的态势也愈发激烈,而”预录取”正是各校常用的手段之一。所谓的预录取协议,也就是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真正开始之前,各名校为了抢夺优质生源和考生签订协议书,要求考生第一志愿选填该学校,而该校则保证录取。然而2011年7月,安徽无为县的几位考生和南京大学签订预录取协议后却并未被录取,引发人们对预录取协议的争论和思考。
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高校在正式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先和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是近年来高考
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但是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考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视角对于预录取协议的性质、效力、责任等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一、预录取协议的法律性质
预录取协议并不是的意向协议书,而是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与近现代各国立法实践和法学学说中。《日本民法典》在第556条中规定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规虽对其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订立预约合同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1、预录取协议由高考考生和高等院校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高校正式录取考生之前,双方就录取的部分事项先达成合意。其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录取的具体流程等。最重要的是在预录取协议书中,使用的是”保证”而非”考虑”字样,使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非常明确。
2、预录取协议的标的是在正式招生工作开始后完成录取。基于特殊原因,高校和考生双方
之所以要签订预录取协议是因为当时存在事实或法律上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国家关于高考招生和录取工作规定了具体的流程和步骤,使得现阶段达成本约不具有可能性,因此预录取协议的标的指向只能是将来签订正式录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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