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其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此规则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的平衡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但该规则从产生之初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分歧不断。因为,"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模糊,且难以明确化、具体化,使得二者在实践中的界定的难度较大。本文通过分析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适用的具体案例,从规则的形成及其在国外著作权法中的确立出发,客观分析该规则在实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思想与表达; 二分法规则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形成的概述
18世纪之时,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已在德国起源。德国学者费希将素材和形
式概念纳入著作权保护当中,认为应当在实践中把作品的内在与外在区分开来,即将作品之内容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的两个方面。费希的观点正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思想源头。
1785年,美国正式在著作权立法体系中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以鼓励人们对作品思想内容进行共享。1879年,美国人贝克起诉塞尔登一案的发生标志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正式被应用于人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尽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应用于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是19世纪的事情,但直到1976年,美国出台《著作权法》才对该原则进行了立法确认。显然,该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写入法律条文。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插曲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案例中的运用
(一)“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
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護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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