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理论】⼈民政协的历史发展
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前⼣成⽴的。1949年9⽉21⽇⾄30⽇,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举⾏了第⼀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民团体、各地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具有⼗分⼴泛的代表性。⼈民政协第⼀届全体会议代⾏全国⼈民代表⼤会的职权,代表全国⼈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民共和国的成⽴;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曲》为国歌,采⽤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了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届全国委员会。政协章程
⼈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民,巩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社会改⾰,发展统⼀战线,发挥了重要作⽤。
1954年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举⾏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召开了政协第⼆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制定了《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民政协全体会议代⾏全国⼈民代表⼤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民政协作为统⼀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从1955年⾄1966年10多年⾥,政协第⼆、三、四届全国委员
1978年12⽉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届三中全会,开始全⾯地、认真地纠正“⽂化⼤⾰命”的“左”倾错误,做出了把⼯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了新的发展时期,⼈民政协也进⼈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切努⼒,进⼀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战线,调动⼀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能团结的⼈,同⼼同德,策⼒,以经济建设为中⼼,维护和发展团结的政治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民的根本任务⽽奋⽃。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民政协作为实现这⼀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活、社会⽣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步发挥重要作⽤。
(转载:政协鹤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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