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 6)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执法工作中的时光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与随后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有矛盾。为此,今年审计署以第1号、第2号令发布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九个通用审计准则和规定,新的准则和规定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打算执行、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审计行政诉讼等的时限作了变更、补充。本文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矩及规则中涉及基层审计执法时限的条款及变更前后的规定一并收拾如下,以便大家把握和运用。
一、审计普通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其次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打算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准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光普通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光是十五天,特别状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伸)。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该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特别状况下,可适当延伸,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光不包括在复核时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
五日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书复核三日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二年未被发觉的,审计机关不再赋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打算审计机关应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打算生效审计打算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打算执行审计打算普通应于九十日执行完毕,特别状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伸。(《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帮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自审计打算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审计打算的执行状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打算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该自审计打算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检查审计打算的执行状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打算的,审计机关应该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该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用状况,监督检查审计打算的执行状况;如发觉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打算的,审计机关应该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围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诉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应该告诉当事人有权在三日要求进行听证;当事人应该自收到审计听证告诉书之日起三日,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该在进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诉当事人进行审计听证会的时光、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该在审计听证会进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进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进行当事人无正值理由不按时参与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值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进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其次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光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退之日起
继续计算。(《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光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挨次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规矩、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举行审查。打算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该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 4、作出复议打算审计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审计复议打算;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审计复议打算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伸,并告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其次十四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伸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打算生效审计复议打算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其次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不服审计复议打算,可在收到复议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附件3)。
7、复议打算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审计复议打算,经复议
维持原打算的,由作出原打算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原打算的,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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