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 号】马府办发[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马府办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于2011年8月23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
  为紧紧抓住新一轮扶贫开发、中央纪委定点扶贫、彝区综合扶贫开发三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资金运行安全、干部成长安全,着力构建实施扶贫项目预防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和责任主体
  第一条 监管内容。本办法所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外资项目扶贫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定点帮扶和开展“挂、包、帮”活动协调的各级专项资金、其  他社会帮扶资金及以上述资金为主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二条 监管责任主体。县级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责任主体是实施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和农户自建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管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重点贫困体;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规划的林、茶、畜产业,提升“连片开发、整村推进”的水平。
  第四条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项目,围绕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
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户自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贫困众的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扶贫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众参与的原则,接受众监督。
  第七条 配合协作、多元监管。按照“统筹规划、自主选择、集中使用、提高效率”的要求,将对口帮扶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监管范围。扶贫和移民、财政、民族事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扶贫和移民部门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和专项检查制度。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导向。全面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中期评估,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半年检查及年度绩效考评制。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整村推进,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成片打造,
综合整治”的要求,在充分尊重众意愿,相信众智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扶贫规划的方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论证,制订好村级扶贫项目规划。村级扶贫项目初稿拟制后由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广泛征求众意见。村委会根据众反馈意见修订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规划指标到乡镇,乡镇必须因地制宜确定拟实施项目行政村,由拟实施项目行政村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要求和村民意愿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纪委扶贫办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申报项目原则上就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需要重新调整规划项目的,在申报项目扶持前,都必须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扶贫资金计划及时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工程规划设计资料,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局评审;县级相关部门将财政评审结果和施工队选取方式等上报县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的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中纪委定点扶贫项目按照《中纪委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扶贫项目申报应做到众不积极的项目不申报、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地方不申报、缺乏扶贫效益的项目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县财政局负责对扶贫投资工程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并会同发改、扶贫和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县发改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扶贫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比选,省、市政府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免于招标的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些相对较小、未达到应招投标额度规定的项目,由县扶贫移民、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村项目执行监督小组等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坚持项目“公示制”, 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及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在项目实施行政村设置“扶贫项目公开栏”。将扶贫项目进行公示,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主管单位等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众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扶贫项目采取法人负责制,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扶贫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业主,乡镇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把建设物资质量和工程质量关,确保资金发挥效益。项目受益人(村或受益农户集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建实施监督小组按照项目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建成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扶贫项目调整实行报批制,在项目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以及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乡镇和部门,除勒令迅速完工外,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在安排该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时原则上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