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复议前置的要求
在⼀般的⾏政案件中,如果⾏政相对⼈对⾏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政复议前置是指必须先进⾏⾏政复议,那么,⾏政复议前置的要求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政相对⼈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政⾏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如果经过⾏政复议之后⾏政相对⼈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审计法实施条例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政⾏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应当先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3、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
此外还有:⼯伤保险案件(⼯伤保险条例53条:不服⼯伤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25条);价格处罚案件(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16条);审计决定案件(审计法实施条例46条);商标专利案件等。
⾏政复议前置是指⾏政相对⼈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政⾏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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