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1998.01.24
【字 号】黔审管[1998]17号
【施行日期】199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黔审管[1998]17号)
各地、州、市审计局:
  根据全国审计项目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省厅特制定《贵州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审计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审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贵州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级或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使《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执行审计程序情况
  1、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2、编制审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审计中是否严格执行审计方案;
  3、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制度,审计处理、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4、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要求,是否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复核工作、审计复议、应诉案件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审计法实施条例  6、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机关监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7、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领导交办任务等审计程序执关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保证审计项目质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程序
  (一)根据审计工作重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可采取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检查以调阅审计档案和有关材料为主,也可与有关人员谈话或召开座谈会。检查中应编制工作底稿,对检查事项做出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应做记录。
  (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机关交换意见。
  (四)检查工作完成之后,检查组应向本级审计机关做出检查工作报告,本级审计机关应在检查组报告后30日内,向被检查机关下达检查结论。
  (五)各县审计机关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并发出检查情况通报。
  第五条 从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有关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进行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
  第六条 被检查机关在接受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转移,藏匿有关审计档案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人员的调查和询问。检查人员需到被检查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