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相对人全称。
直接告知,审的是谁。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相对人当然是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审计机关职责”
规定中已确定涉及的审计监督相对人,《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应细化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要求更明确,“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二、审计通知书应简要点明实施审计的法理依据。解决疑惑,为什么审。前文引用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
审计法实施条例项组成审计组”并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再细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
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第十三条更明确,“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
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因此,审计通知书需要载明根据法定职权、国家规
定和审计机关项目计划安排,如依据《审计法》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中第几条规定、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哪份委托书;关于政策落实审计、编制审计、
资源审计等等,则应载明所依据的国家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6号)等等。
三、审计通知书应简要点明实施审计的方式范围。
四、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审计组组成要合法,哪些人审。前文引用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作为实施审计的
法定具体机构,其组成人员在《审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规定,“审计人员
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
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
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通知书需要载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协审等等,方便审计实施时工作对接。
五、审计通知书应简要点明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工作要求。
六、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实施过程相关法律责任。
七是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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