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现形式:
1.把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转为本年度支出;
2.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3.不按当年实际拨付的预算支出数列支、列报;
4.虚收虚支,“空转”预算收入;
5.把预拨下年度的经费列作当年支出;
6.已拨出的支出节余款,未及时冲减当年预算支出数。
●定性依据: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1997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预字[1997]第28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法律法规原文: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2、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1995年1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4、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财预字[1997]第28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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