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青海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省直党政机关、 众团体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下级政府、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计划管理。每年年底,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干部管理实际,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协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商定,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进行。
第四条 审计应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规定进行,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和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等参照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流程和概要》和《青海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流程和概要》。
第五条 审计实施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审计结束,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结果报告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省委省政府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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