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中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可以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依法应当移送处理的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共有四条内容涉及移送处理的问题。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强化了一系列问责措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覆盖面是非常广的。“条例”对16种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提出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要求。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从目前实际的情况看,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较多,对个人问责的较少,随着建设责任政府的机制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对个人问责将会提上议事日程。
  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是个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主要是个人问题。
  三、不配合和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处理的
  如审计机关在对某县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程中,发现安某等3人利用虚骗取银行贷款行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3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
  当然,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本着依法、慎重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合法、合理地确定移送处理事项,有效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