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7.02.03 |
施行日期 | 2017.03.06 |
文号 | 渝北府办发〔2017〕5号 |
主题类别 | 审计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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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过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相关林业、农业、三峡
移民等专项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并回购所有权的建设项目;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具有公共性或者公益性,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入本办法的项目为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通讯工程、能源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跟踪审计项目根据《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16〕14号)实施。
第四条 凡列入审计(备案)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以经区发改委等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审批(备案)文件等资料为前置依据,应急抢险和上级安排的项目按程序提请
决策和审批后再申报结算审计。未办理投资审批(备案)手续的项目,区审计局不得进行相关审计(备案)。
第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审计局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区政府予以安排并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为区审计局直接审计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其中:
(一)建安工程费或服务类技术服务费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
(二)5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在备案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后随机选取项目进行抽审,抽审率不低于30%;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办理结算,不再报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视情况进行抽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含政府投资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同一项目结算前相关造价编审的,不得参与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项目施工、可研、勘察、设计、环评、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为延伸调查对象,区审计局依法对其与建设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章 竣工结(决)算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滚动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区审计局报送第二年审计项目计划,次年的5月10日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计划调整情况。报送的审计项目为能够在本审计年度内经建设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组织自查审核的项目。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上一级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
第十条 凡报送区审计局审计的项目,报送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报送的金额和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送审时建设单位还应出具送审承诺书,对其送审金额和内容不得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书面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从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对资料符合要求的,1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500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审计完成时间,另行确定。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安全责任制等内容;
(五)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投资情况。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竣工结(决)算报表和竣工结(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的影响程度。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请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应向区审计局报送如下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申请(函),包括资金支付情况;
(二)项目送审承诺书;
(三)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单位内审结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经建设单位审定的项目决算书(含电子文档资料);
(五)立项(实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复)文件、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投标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书;
(七)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签证单、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地勘报告、监理成果等);
(八)审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结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制定和相关施工合同签订时,在工程结算相关条款应明确“应当以国家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决)算的依据”;在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咨询合同时应明确“应当以国家审计或备案结论作为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依据,并按规定支付或扣减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完成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发包内容如有减少的,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发包内容如有增加的,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增加部分价款不得超过经批准增加金额的60%。
第十七条 审计结(决)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或实施过程中按程序批准后总额的10%或100万元以上的,区审计局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暂停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遵照区审计局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执行。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并定期将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或审(增)减比例超过5%或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汇总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交齐竣工结算资料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办理初步竣工结(决)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审减超过10%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超过审减10%部分的审核费用;中介机构审核的结果经区审计局核查审(增)减超过5%的,建设单位除应向区审计局作出书面说明外,还应扣减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的50%;区审计局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区政府或送交相关部门处理;中介机构有重大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审计,相关单位应在10日内对审计取证材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审计资料反馈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未按规定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凡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留结算金额20%(含质保金)以上的工程款,待区审计局抽审或备案后按区审计局审定金额支付。对抽审项目审定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5%及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审计局申请结(决)算审计或者备案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经信、城乡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规划、市政、水利、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建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库应当与审计机关共享。
区发改、财政、国资等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职责等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应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
问题及案件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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