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公布日期】2016.06.04
【字 号】桂审法〔2016〕108号
【施行日期】2016.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审计法实施条例∙【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审法〔2016〕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业务建设,规范审计行为,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总体目标。
  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规范、质量、廉洁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规范工程建设、提高投资绩效等目标,揭露和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资金筹集使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刻揭示体制机制障碍、重大管理漏洞和违法违纪等问题,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和维护民生,保障中央、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投资建设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审计、履职尽责。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加大投资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法定程序独立实施投资审计和发表意见。
  二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投资审计要坚持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强化管理、提高绩效、优化结构,一手抓违法违纪、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在投资审计中既要重点关注审减投资额,促进节约建设成本,又要强化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三是量力而行、质量为先。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树立审计质量意识、廉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审计质量。开展投资审计必须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实施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不能片面追求审计数量而忽略审计质量,脱离本单位投资审计力量开展“每投(资)必审(计)”项目,加大审计风险。
  二、规范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统筹编制中长期投资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机关现有审计力量相匹配。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须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对本级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杜绝未经正式立项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四)严格遵守审计法定职责。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实施投资审计。不准开展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不准参与投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工作;不准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准参与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对象以外的单位下达审计决定要求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等。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投资审计要严格区
分审计监督与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准参与跟踪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工作;不准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审核;不准超越职权擅自下达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意见或决定;不准隐瞒或擅自消化审计发现的问题。投资审计人员不准参与影响审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相关活动,不准擅自对外发布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严格控制投资审计质量。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要加强审计现场管理,明确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的职责。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切实履行投资审计现场业务、质量、进度、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投资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法规部门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四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机制。杜绝“无审计计划、无审计通知书、无审计实施方案、无审计取证单、无审计工作底稿、无审计征求意见、无审计复核审理、无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无审计报告”的投资审计项目。要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严格遵守投资审计实施时限,按期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杜绝任意缩短或延长审计时限的行为,确保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审计实施的规范性。要严格规范投资审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杜绝不出具审计报告或部分出
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投资审计中心或投资审计分局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工程项目业主、审计机关、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表代替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现象。
  (六)规范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投资项目审计。要加强对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保密等审计纪律教育,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依照审计法规开展审计工作。要建立健全投资审计项目的风险管控机制,规范采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要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专业技术鉴定成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杜绝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代替或部分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
  三、规范投资审计的主要措施
  (七)加强投资审计的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投资审计工作,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专门机构(投资审计中心、投资审计分局)的应配齐配强领导班
子。加大引进工程、计算机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力度,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结构。要深入审计组指导、检查、协调开展投资审计,督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帮助解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担负起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的职责,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提供保障。
  (八)加强投资审计质量制度建设。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着眼现实,立足长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投资审计规章制度。要建立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规程、审计复核、审计审理、业务考核、质量检查、责任追究等投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促进投资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九)严格投资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完善投资审计质量问责机制。要把投资审计质量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造成重大投资审计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以及“应审未审、应报未报、以审谋私”等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强化对投资审计人员
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始终绷紧廉政纪律这根弦。要推进建立投资审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减少投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投资核减、中介机构选聘等环节的自由裁量权。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范廉政风险,定期进行廉政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维护法纪严肃性。凡是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的,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投资审计质量检查指导。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投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职责,上级审计机关要深入下级审计机关调查研究,帮助下级审计机关解决投资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投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指导的力度,揭示存在问题,提炼审计成果,总结成功经验。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投资审计业务汇报、成果上报和经验总结工作,积极构建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