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审计厅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审法[2012]146 
【发布部门】广东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审计厅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广东省审计厅2012109日以粤审法〔2012146号发布 自20121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为规范审计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审计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行为(下称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及其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省审计厅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