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5.3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承担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公益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财政经济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以及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金融调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表外业务情况;
  (三)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运营效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对负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相应责任的履行情况。
  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应当对其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开展绩效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绩效目标指标,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在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以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