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
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礼品礼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还应当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成立临时党小组、党支部或党总支。审计组临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落实廉政责任制,执行审计署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等工
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需要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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